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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筑牢京滨安全底线 2021-09-10

为贯彻武清区委、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9月8日,京滨工业园特别组织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培训会,本次培训会为期三天,精准涵盖园区所有实体企业。


园区副总经理崔伟、安监站站长姬震岐及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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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崔伟就应急局关于推进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与企业进行沟通,崔伟表示:园区将利用一年半的时间,推进园区工贸企业全面建立、健全职责明晰、运行规范、管控有效的双重预防机制,推动安全生产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转变,从事后的调查处理向事前的预防、源头的治理转变,从注重隐患排查治理向以针对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管控为主的系统治理转变,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全面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随后,崔伟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工作步骤、工作重点等进行部署安排,并强调,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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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工作人员分别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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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震岐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讲解、培训。姬震岐强调:企业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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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安全生产工作培训会,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等有关人员为核心,帮助企业详细了解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新特点、新提法、新要求,严格要求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双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将进一步促进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全面提升。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重点内容解读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行说明,并将与园区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举例、讲解。


一、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修改背景和意义


9月1日前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 2002 年制定, 2009 年和 2014 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全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 制定实施“十四五” 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 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 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共 42 条, 大约占原来条款的 1/3,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这次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向往, 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 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 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第二, 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对新兴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三,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 物资、 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 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 第九十九条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未安装的生产经营单位会依据情节处5-2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 罚款金额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如事故罚款, 由原有规定的 20 万元至 2000 万元, 提高至 30 万元至 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 30%至 80%, 提高至 40%至 100%。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 最高可以达到 1 亿元的罚款。第二, 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 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拒不整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 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 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 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 , 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 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 应急管理部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确保本法顺利实施。


现将新《安全生产法》中涉及园区企业的法律法规进行列举、讲解: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三、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要是建立了以下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 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 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 人人提升安全素质、 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 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 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 这次修改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下, 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三是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 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的要求, 高危行业领域主要是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 渔业生产等八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及相关救援救护、 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 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明确“三个必须”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 原则写入法律,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第一, 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 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第三, 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你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 负一定的责任。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 同时抓好安全, 否则出了事故以后, 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


职能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协作,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 齐抓共管、 信息共享、 资源共用, 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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