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大气污染,杜绝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园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京滨工业园管委会研究决定,园区范围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一)京滨工业园范围内所有建成住宅小区、楼房区及厂区内,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及《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包括:
1.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他电力设施、煤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群体集体活动场所、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4.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5.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6.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在上述区域内,禁止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园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知,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知的行为。
四、园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职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禁放、限放烟花爆竹,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共同遵守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五、承办各类庆典活动、服务婚丧嫁娶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
京滨工业园管委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