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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全境,禁止!(附举报电话) 2024-10-12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区全境范围内为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烟尘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六、全区已启动露天焚烧高架视频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视频监控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禁烧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杨  村街道办事处:82191075;

徐官屯街道办事处:29447116;

东蒲洼街道办事处:29378343;

黄  庄街道办事处:59610600;

下朱庄街道办事处:59699106;

曹子里镇人民政府:29559019;

大碱厂镇人民政府:82219024;

崔黄口镇人民政府:29571005;

梅  厂镇人民政府:29534090;

大黄堡镇人民政府:82241010;

上马台镇人民政府:82289990;

大  良镇人民政府:29561038;

河北屯镇人民政府:22275295;

下伍旗镇人民政府:22289167;

南蔡村镇人民政府:29412977;

泗村店镇人民政府:29425945;

大孟庄镇人民政府:22232400;

河西务镇人民政府:29439366;

高  村镇人民政府:22221502;

城  关镇人民政府:29461047;

白古屯镇人民政府:22182115;

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22191319;

东马圈镇人民政府:29471659;

豆张庄镇人民政府:22167561;

黄花店镇人民政府:29481260;

石各庄镇人民政府:22159180;

陈  咀镇人民政府:22968800;

王庆坨镇人民政府:22153760;

汊沽港镇人民政府:2949124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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