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区全境范围内为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烟尘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六、全区已启动露天焚烧高架视频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视频监控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禁烧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杨 村街道办事处:82191075;
徐官屯街道办事处:29447116;
东蒲洼街道办事处:29378343;
黄 庄街道办事处:59610600;
下朱庄街道办事处:59699106;
曹子里镇人民政府:29559019;
大碱厂镇人民政府:82219024;
崔黄口镇人民政府:29571005;
梅 厂镇人民政府:29534090;
大黄堡镇人民政府:82241010;
上马台镇人民政府:82289990;
大 良镇人民政府:29561038;
河北屯镇人民政府:22275295;
下伍旗镇人民政府:22289167;
南蔡村镇人民政府:29412977;
泗村店镇人民政府:29425945;
大孟庄镇人民政府:22232400;
河西务镇人民政府:29439366;
高 村镇人民政府:22221502;
城 关镇人民政府:29461047;
白古屯镇人民政府:22182115;
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22191319;
东马圈镇人民政府:29471659;
豆张庄镇人民政府:22167561;
黄花店镇人民政府:29481260;
石各庄镇人民政府:22159180;
陈 咀镇人民政府:22968800;
王庆坨镇人民政府:22153760;
汊沽港镇人民政府:2949124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