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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1月1日起,施行! 2024-10-10

日前,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对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作用。

《若干规定》明确法律援助的概念和工作原则。明确法律援助是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若干规定》明确法律援助范围。规定“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等九类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等六类情形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若干规定》规范法律援助程序,丰富完善便民措施。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网络,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或者联络点优势,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便利;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若干规定》明确法律援助的监督和保障措施。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对任何干涉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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