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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8-14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促进绿色港航发展,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政策要求,严格船舶燃油使用标准,加强船舶排放监管,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控制我市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方案》明确的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天津市的海域和内河水域。

  (二)适用对象。所有在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三、控制要求

  (一)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关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1小时和离港前的1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m/m(质量比)的燃油。

  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船舶对燃油系统的任何改装须经相应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和认可。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四)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适时确定采取以下行动的时间并提前公告:

  1.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2.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五)2020年12月31日前,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使用硫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天津港口10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码头、客滚码头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六)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替代措施的有效性须经海事部门核查。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船舶燃油使用规定。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应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油,天津市水域内航行的内河船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加强对船舶燃油供给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备案制度、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确保船舶燃油硫含量符合排放控制区燃油标准要求。(天津海事局及各级海事部门负责)

  加强对船舶燃油质量监管,从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管控船舶燃油油品质量。(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燃油供给单位应当确保所供燃油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将所供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燃油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各船舶燃油供给单位负责)

  (三)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到港船舶监管。加强对到港船舶油类记录簿、燃油供受单证、船舶转油记录和油样保存规范性与完整性检查,重点核查合格燃油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到港船舶燃油抽样送检制度,合理设定取样抽检比例,规范抽检程序,完善检查标准和手段,不断提升抽检质量。对存在冒黑烟现象以及未按规定记录油类记录簿、保存单证和油样的船舶,应实施重点检查。(天津海事局及各级海事部门负责)

  加强对我市内河航行船舶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排放检测、油品取样抽检制度。(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加强排放替代措施检查。加强对使用岸电替代措施的船舶定期检查,主要包括航海日志中的岸电使用记录、船用岸电设备的认证材料等;对于使用清洁燃料替代措施或尾气净化处理装置的船舶进行定期抽检,主要包括在排放控制区范围内是否使用清洁燃料、排放标准是否符合天津市有关要求、操作记录是否规范、相关文书资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必要时可对尾气进行检测,确保替代措施的有效性。(天津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源头管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船舶燃油行为。(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等机制创新,严厉打击各类超标排污、非法排污。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实施处罚。(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船舶靠港期间优先使用岸电。落实交通运输部岸电推广鼓励政策,港口新建码头同步配套岸电设施,已建成码头要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计划,通过补建改造的方式按要求配套建设船舶岸电供电设施。同时,加快岸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满足岸电设施建设要求。(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港集团及相关港口企业、码头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豁免或免责

  (一)豁免。在靠岸停泊期间,如使用本实施方案要求的低硫燃油会对船舶的安全构成危险,船方可事先提出豁免申请,具体豁免条件、申请程序、处理等规定由责任单位制定并对外公告。(天津海事局及各级海事部门负责)

  (二)免责。船舶在访港前应备有足够的符合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料。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船舶被发现使用的低硫燃油不符合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可提出免责申请,具体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制定并对外公告:

  1.船上备有一份有关转用符合要求低硫燃油的操作程序,靠港后已按要求正在进行转用操作,并已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但在靠港后的1小时内完成转用并非合理可行。

  2.船方备有一份详细记录船舶预计开出日期和时间及有关事故描述等信息的日志,证明在预计开出时间之前的1小时内,发生了非其所能控制的预期以外的事故,导致船舶未能在预定时间开出,并在预计开出时间之前1小时起至实际开出时间之前1小时为止的时间段内使用了不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3.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被燃料供应商误导,致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了不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4.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还是未能获得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5.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发生了紧急情况,不容许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天津海事局及各级海事部门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事局、天津港集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排放控制区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主动对接国家相关部委,构建“实施—监测—评估—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事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天津港集团及相关港口企业、码头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细化分解方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时间节点,按照先点后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推进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分阶段对工作推进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按时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不断推进船舶大气污染物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事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天津港集团及相关港口企业、码头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督促检查。排放控制区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交流各项任务推动落实情况,共同协调推进重点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事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天津港集团及相关港口企业、码头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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