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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2016-12-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三)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

(四)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

(五)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六)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明确和规范本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三)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支持、协调和配合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本区域内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积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落实工作。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基础设施。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打非治违,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品的行为。受理并查处安全生产举报。

(九)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全面推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信息化监管。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2.及时贯彻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安全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

3.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天然气(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不包括城镇燃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有关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区工经委。

1.指导促进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制定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规范及推进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依法对有关工业产品的生产准入实施管理;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工作;协助管理生产性服务业中介组织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4.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在工业企业的应用,推动工业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安全监管。

5.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落实镇(街)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统筹规划镇(街)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配合相关部门和镇(街)、示范工业园区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考核指标和相关规定制度。

6.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做好工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用电安全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镇(街)、园区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电力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三)区商务委。

1.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推动各项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落实,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成品油流通的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加油站实施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非法违法加油站。

4.负责旅游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景区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指导、督促、检查旅游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旅游业安全实施综合治理。

5.负责组织、推动区内各类市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市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区市场安全隐患排查。

6.负责全区范围内粮食购销和粮食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粮食市场安全。参与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

7.配合区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建委。

1.依法对建设工程(按照职责分工由其他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起草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2.组织协调城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养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安全工作。

3.负责本区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资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5.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热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储配站、城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市政燃气管网等作为燃料使用的城镇燃气设施和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查处非法违法经营燃气行为;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以及向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供应50公斤以上罐装液化石油气行为;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组织城镇燃气的施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起草、修订和实施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城镇供热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编制本企业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7.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组织推动农村危房改造。

(五)区安监局。

1.起草区域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依法监督检查工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指导、督促工贸企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贸企业。

7.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涉氨企业等专项督查,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涉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负责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持证上岗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涉氨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监督检查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1.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3.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六)区交通局。

1.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道路及沿线桥梁的安全管理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监管,监督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等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打击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5.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超载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辆运营的违法行为。

6.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轨道交通、汽车租赁行业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客运安全监督检查。

7.负责全区汽车维修行业和汽车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的管理工作。

8.负责城区以外公路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9.负责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配合做好公路(含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七)公安武清分局。

1.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5.依法对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承担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全区油气运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7.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配合做好区内高速公路事故的应急处置。开展统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区市场监管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督促企业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查、维修、改造。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7.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8.监督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和权限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发证工作。

9.依法对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工作。

10.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区教育局。

1.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承担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加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区水务局。

1.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指导对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病险水库责任单位负责除险加固工作。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一级河道、堤防、蓄洪区和二级河道、堤防及以下人工河道、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河道采砂、取土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取土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5.负责城区供水、排水、储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水清淤作业中硫化氢中毒事故进行安全防范。

6.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7.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区级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支持本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4.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5.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6.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和规定。

7.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十二)区人力社保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依职权组织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2.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实施工伤预防工作。

4.宣传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依法监督执行。

5.指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十三)区房管局。

1.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修缮、安全鉴定和拆迁的行政管理;加强对房屋使用、修缮、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区内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安全使用检查,依法开展改变原房屋设计用途专项检查,打击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

4.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区规划局。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符合区域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

2.组织指导镇街开展镇街、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审查镇街、村庄规划。负责对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重大危险源场所、电力设施、地下管线等重点项目前期策划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确定安全距离。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4.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规划、测绘、验收和档案信息的归口管理工作,指导规划设计单位预防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的事故。

5.负责组织大型公共设施、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十五)区行政审批局。

1.对全区投资项目、经贸商务、环保城管、建设交通、文教卫生、涉农事务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及现场踏勘工作,严格安全准入,规范审批流程。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核把关,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进行安全检查,参与打非治违行动。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撤销许可,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做好相关安全生产信访举报统计工作。

(十六)区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体育设施的安全检查。

2.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七)区招商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

2.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招商准入条件,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创造安全生产环境。

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指导电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十八)区环保局。

1.负责有毒有害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噪声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噪声的管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依法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

3.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

(十九)区市容园林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镇街及相关区域落实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有关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进行安全审核;负责对区投资的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城区街道容貌整修、夜景灯光建设、建筑外檐装饰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指导、督促、检查全区涉及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等行业做好安全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4.指导、督促公园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维护娱乐设施安全,确保游客安全游园。

5.依法对景观照明、户外广告等设施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6.负责对全区市容环境秩序综合治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城区辖区道路及两侧绿地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清运和公厕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清扫、运输和统一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城区清融雪安全监督管理。

7.协调处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举报和信访案件。

8.组织制定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区农委。

1.负责对农业各产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做好农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拟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示范区、农业示范项目、休闲农业项目、农业种植项目等农业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负责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机驾驶人员和农用机械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农药、鼠药、兽药(渔药)监督管理工作。

5.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宣传可再生能源安全使用。

6.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一)区林业局。

1.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林业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事故进行统计、评估、报告和调查处理。

4.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区文广局。

1.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2.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负责全区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文化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5.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演出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活动、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治理。

(二十三)区卫生计生委。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素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委属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委直属医疗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十四)区科委。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二十五)区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二十六)区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或按照决策需求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十七)区民政局。

1.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烈士纪念馆(陵园)、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光荣院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指导、督促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二十八)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1.负责对区有关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2.负责区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九)区司法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三十)区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草案的拟定工作。

3.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一)市邮政管理局第二分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意见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驻军部队、逸仙园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职责。

1.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注销原批准。

2.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

3.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6.执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共性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4.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按有关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信息。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五、条块边界划分和主管单位认定

(一)条块边界划分原则。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条块边界。条块边界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本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坐落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本行政区域内无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武清开发区、商务区、京津科技谷、汽车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京滨工业园、高村科技创新园等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园区内无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认定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职责,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

1.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2.学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3.政府有关部门是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4.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三)逐级确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据本意见明确划分本部门条块监管边界,并编制监管名录,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依照本意见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监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2.各主管单位应当主动明确和认定其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单位应当与其所管理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其所管理的单位应当服从协调管理。其所管理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查明主管单位未履行主管职责的,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武清政〔201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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