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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博士后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清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津武党发〔2013〕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站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是指在武清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产业园区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国家人力社保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区人力社保局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博士后工作站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进站

第四条 按规定程序招收,经批准进入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五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入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

第六条 申请进站的博士,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有关表格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①《博士后申请表》;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③《博士后进站审核表》;④《专家推荐信》;⑤在职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证明;⑥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博士或留学博士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与博士后工作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协议后由设站单位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相关进站手续。博士后进站时间以市人力社保局或国家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时间为准。

第三章 博士后管理

第八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办理、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可根据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至3年,最长不超过4年。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执行,博士后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博士后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进站考核。博士后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和领导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进行进站考核,通过考核人员可以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并对本人的科研工作做出阶段计划,经博士后指导专家、导师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中期考核。进站一年后,由考核小组对其项目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并做出考核意见。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工作站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为其办理退站手续。

第十五条 出站考核。博士后完成科研工作后,要对本人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所在博士后工作站提交工作和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的书面报告,作为博士后科研档案存档。博士后工作站组织相关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个人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

第十六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需提交以下材料(有关表格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④研究成果报告。

第十七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博士后工作站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为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十八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①考核不合格的;②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③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④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⑤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博士后退站处理,须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退站后资助经费予以清退。

第六章 相关奖励

第二十条 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经费资助。对承担符合武清重点产业方向或研究成果落地武清的国家级、市级研究课题的在站博士后,根据承担课题情况,给予2—5万元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奖励办法根据在站博士后人员相关情况,参照《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武清区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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