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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二) 2021-09-14


(六)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建设全球飞机租赁中心。积极引入国际航空租赁企业和机构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业务,全力推动飞机进出口、离岸业务开展。推动飞机发动机租赁、专用通航飞机租赁等特色业务在东疆保税港区进一步聚集,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全球飞机租赁中心。建立飞机资产交易处置的规范化操作流程,建立东疆飞机资产流转、处置的信息化管理模式,搭建租赁全产业链平台,推动飞机资产境内外流动互通。助推中国大飞机“走出去”,提升中国制造航空器的产业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船舶租赁中心。大力拓展船舶进口保税租赁、国产新型船舶海工出口租赁、船舶海工离岸租赁等业务。加快培育新市场,支持有关平台对千亿海工装备进行整合、租赁和处置,进一步聚集航运要素,辐射产业链上下游及相关产业方。

打造良好的融资租赁发展环境。对标爱尔兰、新加坡等先进国家和香港等我国先进地区,努力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出口租赁、跨境租赁中心。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聚集,引入及培养专业人才,争取设立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积极发展租赁咨询、租赁经纪、租赁资产评估、租赁资产管理、法律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租赁研究和教育机构作用,支持召开租赁高端专业论坛,打造具有国际水准的交流研究平台。

提升融资租赁服务产业功能。进一步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拓展租赁标的物范围和加强业务创新,积极研究推动“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租赁+投资”等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探索以多元化方式实现增信和分险,发掘和形成一批示范性强、特色突出、适宜度高,贴近企业需求的创新产品。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更好发挥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七)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加速推进企业上市。盯紧中央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一系列改革举措,以推动企业上市作为新动能引育工作的重要抓手,健全完善工作协同、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工作机制,将更多优质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将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与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链发展紧密结合,加大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挖掘,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将未来有上市潜力的企业作为重点,同时瞄准本市重点产业链上的骨干企业,加强跟踪培育和精准服务,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后备库,依法依规落实支持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减轻企业上市培育和启动上市过程中的成本负担,“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和新三板挂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发展壮大,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出清风险,打造一批综合实力优、体量规模大、引领带动作用强、技术优势较为明显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广泛应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引导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类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深入挖掘储备优质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改善企业流动性。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等筹集资金。

(八)提升股权投资机构直接融资服务功能

集聚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引进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支持境内外资本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完善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区高起点建设基金集聚区。支持引进设立公募基金,支持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支持国际化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才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打造具有较强辐射引领效应的私募投融资中心。

加大对重点领域股权投资力度。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股权投资,布局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健全与实体企业的对接渠道,畅通募、投、管、退等各环节,鼓励投小、投早、投科技。优化市场准入等领域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搭建平台促进优质企业与投资机构精准对接,形成较为完善的私募业务体系和产品体系。支持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成为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探索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升服务功能水平。用好海河产业基金等政府性投资基金,支持设立产业母基金、创新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九)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能级推动内循环发展

服务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发挥金融支持“稳链、补链、强链”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产业链核心企业,优化对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和结算服务,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有序发展面向上下游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探索组建重点产业链“核心企业+关键配套企业”优化提升联合授信体,强化联合授信、银团贷款,优先配置信贷资源、优先给予续贷支持、优先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针对重点产业链,按照“一链一策一方案”原则,组织金融服务小组,研究制定专业化金融服务方案,为产业链提供系统化融资服务。

充分发挥商业保理服务产业链作用。不断完善商业保理行业监管服务体系,有针对性解决商业保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吸引产业链核心企业来津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或加大投资力度,全力打造行业聚集区。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提升行业整体风控能力和经营水平。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利用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和流程,围绕客户需求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为产业链上小微企业提供更好供应链金融服务。

(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提高金融服务精准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计划、明确信贷投放目标,提升民营企业贷款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合理控制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营造公平融资环境,通过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禁止歧视性信贷门槛等形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的信贷资源保障,降低融资难度。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确保将优惠利率贷款精准传导至实体经济。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强化“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用款便利度。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突出主业、下沉重心,完善网点布局,发掘和创造有效融资需求,筑牢小微企业客户基础。建立创业投资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实行优势互补,不断加大对企业投融资支持。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扩大乡村抵押物范围,强化乡村发展资金保障,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以获取信贷为重点,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企业不同性质和特点,持续创新推广差异化、场景化、智能化的金融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推广“随借随还”模式,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使获得信贷更加便利和高效。积极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健全完善对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评价,建立对作用突出的优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和保费补贴机制。推动银担双方深化合作,实现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进一步提升。

(十一)加快发展绿色金融

健全完善绿色金融工作机制。出台落实金融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举措,加快构建完善绿色低碳金融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加速向绿色低碳领域聚集。完善绿色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金融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定期归集更新绿色项目库、环境信用信息等绿色信息,建立面向金融机构的信息推送机制,加强低碳领域的产融合作,提高金融支持绿色项目的精准度。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持本市纳入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推进绿色金融规范发展,为在全国推动实施可操作、企业得实惠的绿色金融标准积累经验。

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创新绿色信贷抵质押担保方式,推动生态资产使用权、开发权及其未来收益权成为合格抵质押物,鼓励金融机构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过程中形成的资金流,丰富和创新金融产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业务实施差异化定价政策,并给予合理减费让利。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绿色环境保护项目,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挖掘绿色企业优质资产,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以绿色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以绿色发展为主题的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租赁公司开展绿色资产、大型成套设备等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绿色租赁业务。充分发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和FT账户优势,支持低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支持募集人民币资金调回境内使用,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气候投融资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支持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深化碳排放权交易。鼓励金融机构与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合作研发推广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健全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产业、项目的金融支持,提升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加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完善评价结果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中的运用,强化激励约束作用。

(十二)科技赋能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推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促进信息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推动业务及管理模式数字化应用水平提升,优化业务形态、完善产品供给、丰富服务渠道、降低服务成本,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的外部合作,通过独立研发、合作开发、与第三方科研机构或科技公司共同开发等多种途径,提升行业数字化适应水平和自主可控能力。营造一流金融科技发展环境,吸引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科技公司在津设立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科技研发中心等主体,孵化一批应用场景,聚集一批龙头企业。积极争取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参与数字人民币生态系统建设及延伸产业的研究开发。

综合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普惠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通过构建运行高效、互助共享、线上线下同步发展的普惠金融产品服务体系,实现目标客户的精准识别、精细管理、精确服务,降低信息收集、线下审核和风险管理的成本,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和服务便利度。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完善推广“津心融”对接融资平台、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归集并深入挖掘各类政务数据信用价值,打造金融产品超市和融资需求展厅,为企业准确“画像”,孵化更多优质的金融产品。

发挥金融科技在完善风险治理中的作用。积极培育金融科技产品、金融风险防控平台和应用类型等金融科技实践项目,争取纳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积极推进数字金融治理能力和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满足金融科技多元化创新的需求,鼓励自贸试验区建立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开发建设金融科技监管系统,完善安全管理、创新服务、信息披露、权益保护机制,审慎包容甄选入盒项目,在强化金融科技监管的同时,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基于监管科技手段,依托现有各类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多层次、立体化金融科技风控体系,对创新风险实现多渠道态势感知、综合性评估分析和差异化预警处置。

(十三)增强地方金融监管力度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持续构建地方金融组织依法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和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防控体系,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发挥监管科技作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非现场监管质效,对风险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推进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结合行业特点实施容忍度管理,在事前进行经常性窗口指导,提高业务合规程度。统筹加强执法力量和保障,增强执法威慑力。建立长期不经营七类机构清理工作机制,推进非正常经营类地方金融组织退出。强化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ADR)机制,有效提升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质效。

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排查处置力度,对非法金融活动零容忍。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全民防非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健全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大数据排查预警手段,依法依规做好风险线索核查、行政处置、刑事打击、执行处置工作,加快推进陈案积案处置,实现案结事了。持续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确保专项整治领域风险全面出清,对未经允许非法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强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风险防范,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回归本源,严厉打击“伪私募”。

(十四)坚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持续强化债务风险防控。综合施策防控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完善分类管控措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做好风险防控化解工作。有序有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压实各债务举借部门和单位的主体责任,夯实各区各部门属地属事责任,强化债务风险监测管理,制定实施政府隐性债务缓释化解中长期行动方案,实现债务缓释化解与“削峰”管理同步推进,增加地方政府的债务承受韧性。

加强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坚决落实中小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发起行的主体责任、地方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通过实施深化改革、补充资本、完善公司治理、引进战投、加大清收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持续增强中小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推动市属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经营风险源头治理,强化在人员管理、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内控管理、绩效管理方面的风险源头治理,切实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坚持惩防并举,加大追赃挽损、追责问责和打击犯罪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强化风险传导蔓延的防控机制。强化市场主体经营风险的源头管控,加快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夯实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合规管理,强化资产和负债管理,提升合规经营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体制机制建设,持续加大对各类风险的监测、预判和防控力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从预防单体突出事件向制度性防范延伸,从风险的事后处置向制度性预警、监测和提示转变,坚决防止各类债务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

(十五)聚集吸引服务优秀人才

聚焦金融靶向引才。围绕天津金融业发展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大力推动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进程,集聚和培育高端金融人才。吸引金融人才来津发展,为金融人才提供交通出行、职称评定、子女上学、家属就业、健康医疗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优化金融服务引才聚才。通过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持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吸引各类优势产业和企业来津落户,以产业发展集聚优秀人才,以高端人才提升产业层次,实现产业与人才队伍共同发展,打造引才育才“强磁场”。

金融精准对接服务人才。聚焦人才金融需求,通过信贷、保险、证券、基金和担保等多种金融业态,给予人才创业、生活、消费、健康、养老、投资理财等定制化金融服务,满足人才金融需求,提高人才在津发展的获得感。

(十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推进金融领域诚信建设。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归集全市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对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分级分类信用监管系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加强诚信教育培训和诚信文化宣传,开展信用承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金融法治建设。贯彻落实《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健全完善执法制度规范,严格行政执法,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等各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况,强化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具备条件的法院设置金融审判团队,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审判专业化建设。

(十七)强化前瞻性金融研究

进一步强化对中央金融政策和金融发展趋势的研究,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推进更多政策和试点率先在津落地。坚持问题导向,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提升政策研究成果的运用水平,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智库合作,充分借助“外脑”,运用智库研究成果,把智库高质量的对策研究转换为政策,增强政策制定的专业性、客观性。继续办好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等大型论坛会展,营造金融学术氛围。进一步深化与京冀、环渤海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和港澳台地区,以及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城市金融领域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提升天津金融发展能效。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推动

充分发挥市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强化调度协调,统筹推进工作落实,会同各区、各部门和各开发区统筹谋划金融服务产业、重大项目,明确目标责任,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金融业加快发展。密切关注中央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内外金融市场变化,加强对天津市金融业发展的统筹,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规划目标顺利实现。市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固化改革成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提前开展相关研究,形成条块联动、密切协同制度机制。

(二)强化沟通协调

积极主动对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中央部委,接受业务指导,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津派出机构的协同合作。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推动中央金融政策在津落实落地。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立足产业、行业和项目建设,推动金融资源加大支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

(三)完善监测评估

鼓励各类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规划实施监督,组织专家学者和第三方机构评估天津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客观评价规划实施取得的进展成效,总结提炼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剖析存在的问题,对预期性目标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予以修正和调整。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手段,通过高端金融会议、论坛、展会等活动,加强对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力度,扩大天津市金融业影响力和辐射力,吸引更多优质金融资源向本市集聚。


来源: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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