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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 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任务分工(二) 2021-07-21

(六)加强数据要素流通利用


72.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建立数字服务国际合作联盟,聚集国际数字服务行业平台、研究咨询机构、采购商等资源。(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


73.打造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平台,培育数字服务市场主体,扩大数字服务出口。(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21年)


74.探索建设数字创新实验中心、数字创新研究院等机构。(牵头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完成时限:2022年)


75.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数据的共享和开放,推进政务数据平台与社会化数据平台对接。(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完成时限:2022年)


76.建设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应用示范区,加强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交易、存证、供应链、金融、贸易、公证等多种场景应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2年)


77.依托人民银行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构建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物流及相关政务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完成时限:2021年)


78.支持国际数据服务创新,支持在天津设立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根服务器镜像节点或国家顶级域名节点。(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配合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通信管理局、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


三、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体制机制


(七)加快简政放权


79.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加大政府失信专项治理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


80.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


81.推进“互联网+政务”,完善企业开办“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登记一网通办,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


82.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


83.探索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


84.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区块链+电子证照”应用。(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


85.开展服务业企业投资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服务”改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


86.对从业一年以上的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实行“报备即批准”。(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1年)


87.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


88.探索开展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规则,开展先行先试,优化提升数字营商环境,打造吸引相关海外投资的优选地。(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


(八)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89.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试点,促进服务贸易国际结算便利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完成时限:2023年)


90.对“国际—国内”和“国际—国际”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其行李,在满足国际民航组织相关安保措施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互转航班通程联运。(牵头单位: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


91.提高出入境人员口岸通关效率。(牵头单位:天津边检总站;配合单位:天津海关、天津海事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


92.适度放宽对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和生物材料、样品的管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天津海关、市药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


93.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


四、加强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政策和要素保障


(九)优化人才保障


94.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方面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牵头单位:市外办、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完成时限:2021年)


95.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可享受人才签证、工作许可、社会保障等业务办理便利措施和“绿色通道”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外办、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21年)


96.增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包容性,加强跨企业、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


97.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担任特定区域内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


98.允许具有经国家认可的境外职业资格的建筑设计、规划等领域的境外专业人才,经备案后按规定在天津行政区域内提供专业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


99.支持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加快建成科技创新区,探索建设离岸科技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完成时限:2023年)


(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及数据保护


100.发挥保全的制度效能,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1年)


101.建设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


102.加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基础性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标准、优化相关技术服务。(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


103.健全完善数据分级分类、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敏感数据的管理和风险防控,探索建设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体系,地方政府在资金、配套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


104.探索构建数据保护能力认证体系,建立企业数据保护能力第三方认证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21年)


105.推进合规评估,建设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一)提升资金跨境流动便利化


106.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结算便利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配合单位:天津海关、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21年)


107.支持个人薪酬等结汇便利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完成时限:2021年)


108.支持非居民按规定投资于要素交易市场或流转平台,助力金融服务业拓展客户群体。(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局、天津证监局;完成时限:2021年)


(十二)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109.开展金融领域管理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


110.加强对金融开放政策措施所涉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排查和防范风险。(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配合单位:市金融局;完成时限:2021年)


111.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在有关重大金融风险处置研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面开展深入探索,进一步落实中小银行风险化解和资本补充、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完成时限:2021年)


112.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要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


113.通过风险提示、风控指标计算、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等,加强对金融领域企业风险防控的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


(十三)培育要素流转综合功能性平台


114.论证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金属交易的可行性。(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天津证监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


115.支持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做大做强,成为北方重要的农产品流通定价中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天津证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


116.支持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打造天津碳普惠创新示范中心,提升定价能力,拓展碳资产变现能力。(牵头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照任务分工逐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成果形式,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实施;对于涉及国家事权的创新举措,要积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衔接,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等方面的支持;要积极探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及时总结高质量、特色化的经验做法,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市商务局按季度对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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