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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 2016-07-25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3.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4.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申报范围

在开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

三、所需材料

1. 初步设计文件;

2. 可行性报告;

3. 安全预评价报告;

4.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批表》(一式三份,在区安全监管局领取)。

四、验收条件

1. 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或评价报告已经安管部门审批同意;

2.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 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4. 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5. 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监测、并建立了档案;

6. 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各种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7.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五、办事程序

1. 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材料后组织现场验收,合格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验收审批表》上填写验收意见;

3. 对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整改通知》,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组织验收。

六、 办事须知

1. 企业应在试车或试生产3个月内完成上述验收工作;

2. 建设单位未履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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