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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解读 2018-04-23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宪法修正案共21条,内容包括: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


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宪法修改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指的就是宪法修改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尊重并体现了社会发展和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实施以来,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已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改,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更是一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宪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更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通过宪法修改,及时将重大思想、理念和制度纳入宪法,及时将改革成果和重大部署制度化、法律化,既符合宪法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需求、与时俱进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又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修改关系全局,更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切实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此次宪法修改过程中:一是,党中央通过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869条,书面材料180份;二是,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更是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形成修改宪法的建议;三是,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鼓励代表充分讨论,并以2958张赞成票通过宪法修正案。综上,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意愿。


依法立法是保障法制统一的关键,其核心要求就是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此次宪法修改,首先在党中央领导下,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形成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其次,由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修宪建议》),并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再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讨论中央修宪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经会议审议和表决,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最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并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这样的宪法修改过程,完全符合宪法第64条关于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以及我国历次宪法修改实践中形成的工作程序和机制,充分体现了依法立法的要求。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我们党治国理政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这是我国法治实践的一条基本规律。通过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实践证明,及时把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上升为国家宪法规定,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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