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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知 2016-06-07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市金融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兴农贷款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以当年贷款增速较上年贷款增速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等为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市金融局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贷款增速和贷款余额等,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市金融局向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市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首期规模为60亿元,由市财政、滨海新区财政和其他区县财政筹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合作协议与贷款

第六条市金融局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二)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对我市行政区域单独增加信贷规模,并确保在每季度初按计划落实到位,承诺在我市行政区域当年贷款增速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水平。

第七条中小微企业应主动与银行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合作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通过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向市金融局进行备案。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具体贷款事项。

第八条对于银行业合作金融机构每月达到合作协议约定贷款条件的,按照其每月新增贷款余额,由市金融局委托市财政局配比2%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该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三章  贷款损失补偿与监管

第九条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就五级分类下调等事项向市金融局提交贷款质量报告。

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按照核销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

第十条市金融局委托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融集团)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市金融局复审并经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津融集团专用账户,津融集团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支付后,津融集团提交核销方案,经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核销。

第十一条津融集团和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清收所得按照双方实际损失承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二条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成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和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职责: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确定全市贷款增速年度目标任务;批准风险补偿和不良贷款核销事项;协调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他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日常机构设在市金融局。

市金融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复审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归集风险补偿金,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池,向合作金融机构配比存入风险补偿金存款,委托津融集团支付风险补偿金,核销风险补偿金损失。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引导商业银行、租赁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为合作金融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增加信贷规模提供帮助,并督促考核其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增速。

市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依法保护风险补偿贷款的债权,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配合追偿和处置风险补偿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计。

津融集团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支付风险补偿金,代持与支付的风险补偿金相对应的不良贷款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将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津融集团应成立专门团队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组,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协调工作,解决银企对接有关问题,管理本区县的风险补偿金,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成立由行长(总裁、总经理)任组长的工作组,积极向总部申请中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规模,确保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增速,协调配合全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贴资金),以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作为资金来源。为保障风险补贴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借款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承保人,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当借款人因非故意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承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业务。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被保险人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被保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设定为100万元(含)及以下、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含)。小微企业贷款仅限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个人消费、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置换银行已有贷款等。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扶持、风险共担、保本微利的原则。承保人与被保险人开办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及其信贷业务,应分别向天津保监局、天津银监局和市金融局报告。

第五条当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5%或承保人实际赔付率达到130%时,市金融局应向承保人和贷款银行提示风险。当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7%或承保人实际赔付率达到160%时,市金融局、承保人和贷款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停止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及其信贷业务。

第二章  合作协议与贷款保证保险

第六条贷款银行与承保人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业务范围、合作期限、客户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理赔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分别报送天津银监局和天津保监局备案。

借款人为获得小微企业贷款,须与贷款银行、承保人分别签订贷款合同、保险合同。承保人对贷款本金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贷款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管理办法开展贷前审核、贷后跟踪和逾期追缴;承保人应与贷款银行互动,做好保前调查、保后管控,协助建立信用管控体系,共同把控经营风险。

第八条承保人应提供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承保人应采取社会已有的评级结果和银行内部的评级成果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级、申请贷款额度区间等不同因素,将贷款主体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与贷款的期限结构联系挂钩,实行差异化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一般为2%至3%。

承保人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后,应通过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向市金融局进行备案。

第九条企业贷款到期未能正常结清授信的,由贷款银行进行清收。形成不良贷款60天以上且追索无果,并被认定为呆坏账的,贷款银行可向承保人索赔。承保人在收到贷款银行索赔要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

第十条贷款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贷款银行应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重点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因为已投保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第三章  风险补贴资金申请和合规监管

第十一条承保人每季度对贷款保证保险进行业务核算,就实际赔付率小于100%(含)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贷款银行与承保人按30︰70的比例分担。对实际赔付率大于100%小于150%(含)的贷款本金损失,向市财政局提出50%的补贴申请;对实际赔付率超过150%的贷款本金损失,向市财政局提出全额补贴申请。

承保人应于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上一季度补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应及时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风险补贴条件的承保人拨付风险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贷款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骗取保险赔款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赔款,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其享受市级财政及相关税收优惠。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风险补贴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招标项目,由天津保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风险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参照《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按本办法执行。

风险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贷款本金损失补偿,不适用《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试行第二年,贷款银行与承保人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可根据各银行和承保人的风险管理质量和贷款损失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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